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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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李某莲与吴某栓(已故)生育一子两女,长子吴某敏于2017年4月30日生病去世,长女吴某花、次女吴某香。吴某敏生有两子,长子吴某飞、次子吴某泽。庞某娜系吴某花女儿。吴某栓生前在某银行支行存款8万元。庞某娜称因其和吴某花在吴某检生病期间对其精心照顾且花费颇多,为补偿庞某娜和吴某花,吴某栓口头将这8万元存款赠与给其二人,并告知二人银行取款密码。后吴某花和庞某娜在吴某栓生病期间将该8万元取走。吴某栓去世后,李某莲得知此事,多次要求庞某娜返还,但庞某娜均以该8万元系吴某栓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汉济律师论法】
吴某栓生前的银行存款8万元,应属于吴某栓和李某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属于李某莲的合法财产,庞某娜取走8万元存款侵犯了李某莲的利益。剩余4万元属于吴某栓的遗产,应由李某莲、吴某香、吴某花及吴某敏的两个儿子平均分割。吴某飞、吴某泽分得1万元。因在庭审中,吴某敏的两个儿子吴某飞、吴某泽自愿将自己应得的一份给予李某莲所有。综上,李某莲应分得6万元。
吴某香分得1万元。李某莲主张8万元存款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庞某娜主张吴某栓将8万元赠与吴某花、庞某娜,须举证证明吴某栓确实 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8万元系吴某栓能够自由处分的个人财产。但庞某娜、吴某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退一步讲,即使吴某栓生前确有将该8万元存款赠与吴某花、庞某娜作为对其二人补偿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汉济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有基础丧失前,任一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部分份额的所有权,仅在共有关系终止或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