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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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某日,钱某某给孩子买生日蛋糕,向单位申请早两个小时下班。当他兴冲冲拎着蛋糕走到小区门口时,和迎面飞奔的边牧撞到。钱某某手里的蛋糕也掉到地上。边牧看到,立即冲到蛋糕旁边,张口就吃。钱某某见状,赶忙把蛋糕夺了过来。边牧气急,一口咬住钱某某的脚踝。钱某某怎么甩也甩不掉。挣扎了半天,也没看见狗主人过来。于是,钱某某赶忙报警求助。
民警达到现场后,将狗赶跑。通过走访调查,民警确认了边牧的主人为小区孟先生。孟先生遛狗时路过超市,就进去和超市店主聊了起来,直到民警找到他,这才发现狗早已不见踪影,还咬伤了钱某某。孟先生愧疚不已,立即开着车带着钱某某去附近医院治疗,一路上孟先生一直向钱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孟先生作为边牧的主人,其在小区遛狗时,应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孟先生疏忽,导致狗将钱某某咬伤,孟先生需对钱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及时为爱犬办理合法证件,禁止饲养法律法规限制的烈性犬种。温馨提示:出门遛狗时要记得拴狗绳,必要时请戴上嘴套,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