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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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入职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施工员。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王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869.5元。
2021年5月1日,王某某被鉴定为职业性其他尘肺壹期。2021年9月8日,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同时,经医生诊断,王某某系需要24小时监护的尘肺患者。2022年1月5日,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
另查明,王某某出院后十日内,公司要求王某某签订《离职具结声明书》载明: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经济费用10000元。
王某某家属以王某某监护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签订的《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相关手续。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某系签署《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与其出院仅仅相差不到十天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王某某所患精神性疾病并未痊愈,尚需治疗。在此情况下,王某某明显缺乏判断能力,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署了上述协议,对王某某而言显然显失公平。因此,王某某监护人有权请求撤销。
【汉济律师提醒】
不仅是民事领域的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在劳动合同领域,如果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时明显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的,劳动者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