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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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秦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十级。秦某向用人单位B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在办理完工伤鉴定和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再向公司索赔或提起仲裁。
但后秦某提起仲裁,用人单位B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致成诉。
【汉济律师论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工伤赔偿协议应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避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对自己权利的随意处分。
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确定的不公平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是劳动者在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汉济律师提醒】
私了工伤协议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私了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履行。
但是,以私了方式解决工伤赔偿,其赔偿的数额往往较《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低许多,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多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会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劳动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慎重。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