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隔空猥亵”是否入罪?


【案件回顾】


2017年,上海虹口区19岁的青年学生王某于2017年4月至6月间,先后多次利用QQ聊天软件在数个QQ群中发布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视频面试方式招收童星的虚假信息,引诱多名女童与其聊天,聊天过程中,王某冒充考官,以考核身材为由诱骗多名未成年女童对自身裸露,并对自己实施摸弄身体等淫秽动作。


至案发,王某已经诱骗了多名年龄在10到12岁之间的未成年女童。最终,虹口区检察院对王某以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汉济律师论法】


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猥亵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通过网络非直接接触式的性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存有争议。


经反复研讨,法律中规定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王某并未与被害女童有直接身体接触,但其以“童星考核”为由,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裸露身体,对自身实施摸弄身体等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故认定王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从法益侵害角度探讨了猥亵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从法益侵害的相当性探讨了网络猥亵与传统猥亵的同质性,认为性接触并非判断成立猥亵的唯一客观标准,网络猥亵与传统猥亵具有法益侵害的相当性,本质上均侵犯了儿童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认为对刑事处罚的必要性需要实质把握。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利用网络社交软件隔空猥亵儿童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案件,也是当年未检工作的典型案例,为全国之后的隔空猥亵案件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司法实践。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行为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检察官介绍,“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信号——‘隔空’并不‘隔法’,‘隔空猥亵’本质仍是猥亵犯罪,隔着网络“隐身”作恶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汉济律师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这一代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世界的“原住民”。从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黑手也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网上,如何保护好我们的未成年人?如何应用法律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本次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当其时。


首先,《解释》明确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被《解释》明确列为定罪情形,填补了法律法规对“隔空猥亵”规定上的空白,制止了伸向未成年人强奸、猥亵等网络犯罪的黑手。


其次,《解释》明确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解释》针对刑法中“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不仅如此,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从严惩处,最大限度震慑犯罪分子。


最后,《解释》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也予以明确。


强奸、猥亵等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往往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为了能让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更好的恢复,《解释》第十四条就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更包含了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