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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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7月24日,汪某的小轿车保险到期,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续保。当年8月17日,汪某驾驶该小轿车在枣阳市七方镇与赵某英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相撞,致赵某英四处十级伤残,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枣阳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英、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英先后在枣阳、武汉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2022年5月31日,赵某英将汪某及某联合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按20万元计算。
【汉济律师论法】
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赵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无异议。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赵某英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汪某的责任比例50%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由于该保险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新保险政策实施之日)以前,故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应为12.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英各项损失317885.67元。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8月17日,汪某保险于2020年7月24日到期后按政策自动顺延一个月,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9月19日,且《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规定,“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前,应该按照原责任限额12.2万元执行,不应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万元。
【汉济律师提醒】
广大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切莫存在侥幸或疏忽大意的心态,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您的安全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