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安装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件回顾】


王某、西某系邻居,西某房后有一条胡同,该胡同系王某出入的唯一通道。


西某在其房后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的摄录范围为西某房后的整个胡同,该胡同由王某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王某认为西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西某拆除摄像头及线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汉济律师论法】


律师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本案中,西某安装的摄像头虽未直摄王某的大门及院内,但摄录范围包括王某门口在内的整条胡同,该胡同由王某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胡同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王某及其家人或亲友出入胡同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西某摄录留存。西某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王某同意,摄录留存王某的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西某拆除涉案摄像头及线路。



【汉济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虽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实践中私装摄像头极易诱发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


本案为一起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生效判决认为,安装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该案判决拆除涉案摄像头及线路,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方面所起的切实作用,也使得《民法典》对人民权益的保障能够真正看得见、摸得着、有实效,对于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