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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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3月28日,张某某乘坐肥东D101路公交车去某中学,帮孩子领取课本。当公交车行驶至该中学站牌处时,驾驶员询问有无人员下车,因无人应答,便没有停留,继续向前行驶。在行驶了大概500米之后,站在后门位置的张某某发现坐过站,用脚欲踢后门要求下车。驾驶员没有理会,张某某走到驾驶区域与驾驶员争吵,要求打开车门。
争吵中,张某某三次从格挡处伸手拖拽公交车方向盘,此时,公交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0KM,临近站点为肥东县某小学,内实载乘客30人左右。情急之下,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靠边停车并报警。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张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乘客张某某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汉济律师提醒】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