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贩卖出生证明,或涉及多项罪名!


【案件回顾】


11月,有打拐志愿者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涉嫌贩卖出生证明,称经过暗访发现,襄阳健桥医院院长叶某勾结中介团伙,利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可以办理出生证信息,买证者只需提供身份信息,给9.6万元,医院方面就会在医院办理全套孕妇生产信息,“生产”两天出院后,客户就可以带着“买来的孩子”前往该医院采集足底血后办理出生证明。


医院甚至可以为虚拟婴儿办理真实的出生证明。同时,医院方面提供全国通用版本的疫苗接种本,并按照“真实”新生儿出生的流程“打疫苗”,打印乙肝及卡介疫苗注射记录、注射日期、疫苗生产厂家及疫苗批号。



【汉济律师论法】


叶某组织贩卖出生证明、疫苗本行为,可能涉嫌多项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叶某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买卖出生证明、疫苗本的行为已经让不法分子取得出生证明并为婴儿落户,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买卖出生证明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如果贩卖出生证明过程中,叶某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明知中介为拐卖儿童购买出生证明,还要为其出具出生证、疫苗本,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叶某的行为还构成拐卖儿童罪,为拐卖儿童的共犯”上述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都有待于根据警方最终调查结论来认定和处理。



【汉济律师提醒】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