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男子用堵门方式进行维权 ,结果被判停止妨碍?​


【案件回顾】


被告聂某系原告某竹业公司的员工,聂某在竹业公司工厂工作过程中眼睛受伤。该公司送聂某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用,也愿意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或在聂某进行伤情评定后按工伤赔偿数额进行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后,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6月30日,聂某到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堵门,经法定代表人报警后,被告才离开。之后,聂某多次到公司生产厂区堵门,经公安机关劝告才离开。因聂某的行为已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遂将聂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



【汉济师论法】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眼睛是在原告处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对于被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理性地协商解决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通过法律途经来取得。被告未就眼睛受伤损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和申请工伤认定,而多次未经原告许可到原告生产厂区待着不离开,给原告的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已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干扰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汉济律师提醒】


排除妨碍,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


停止侵害,是指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