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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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7年5月,马某与沙某(已判决)想处理两人因婚外关系而怀孕的孩子,遂通过联系王某、郑某(均已判决)与买家陈某(已判决)取得联系,郑某与陈某商定男婴价格为13.35万元。2017年5月下旬,马某和沙某从四川省抵达福建省大田县,沙某于5月28日顺产男婴一名。次日,沙某、马某同郑某、王某前往陈某租住处,将该男婴交给陈某并收取现金13.35万元,马某和沙某共得赃4万元。
经鉴定,马某和沙某是男婴所属男性个体的生物学父亲、母亲的亲权指数为1.31×1012。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马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汉济律师提醒】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