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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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张某还不到30岁,常年游手好闲,曾因犯盗窃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张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2023年9月的一天,他正赶上手里缺钱,便通过爬树、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现金600多元,后挥霍一空。
因被害人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汉济律师提醒】
入户盗窃怎么处罚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