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女士跳舞时受伤起诉他人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跳交际舞时,因播放的曲目节奏较快,摔倒受伤。经诊断,系腰2椎体爆裂骨折。王女士认为其腰伤系被林先生、郭女士绊倒所致,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之进行协商,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以及本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资深舞蹈爱好者。交际舞需要不断的旋转和移动,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社交活动,跳舞中极易受伤是舞者早知和应知的风险,舞者应对自己的舞蹈动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自己始终未与王女士有过任何身体接触,王女士跌倒系与舞伴跳舞时旋转造成,其腰伤系舞伴身体重压所致,与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无关。郭女士辩称,其未在肢体上和王女士发生任何冲突。




【汉济律师论法】


王女士作为交际舞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王女士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应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有一下几点:


一是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


二是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三是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


四是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


本案中,交际舞舞者腿部不断交替进退,极容易绊倒,舞者应自觉注意安全,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