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团伙利用转发广告免费送礼方式发布诈骗信息,属于犯罪行为!


【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香、赵某、刘某花、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多个县区的部分乡镇集镇摆摊设点,先通过赠送塑料收纳箱、米桶等小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再借用群众手机内同学群、亲友群、工作群等常用微信群,转发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虚假兼职信息,内容主要为“闲暇时间操作手机赚取薪资……各位亲友,我也在做这个,上手简单,扫描二维码联系客服咨询即可”等,信息一发出,被告人就立即删除以防止手机主人将信息撤回,并且每转发一个群成员40人以上的微信群,被告人就可从上家处获得报酬。


经查实,四名被告人从中获利共计5.7万元,已致多个乡镇的村民被骗27万余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共退出11.5万元。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刘某香、赵某、刘某花、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共同犯罪。


结合四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五千元。




【汉济律师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传播性广、花样繁多,令人防不胜防,诈骗分子常以小惠小利为诱饵设陷阱,让一些警惕心低的群众相继“跳坑”。


在此提醒大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莫为蝇头小利上当受骗,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甚至误成网络诈骗信息传播的“帮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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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