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男子乘坐网约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回顾】


杜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乘坐寇某的小汽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杜某受伤。后杜某手机支付乘车费用59.7元,寇某收到乘车费用53.7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李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100%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现杜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寇某返还本次行程运送费用59.7元,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被告寇某辩称,其主观上是想把杜某送到目的地的,但没有将杜某送到目的地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事故是对方全责,其只同意退还车费53.7元,其他损失应由全责方赔偿;本人只是某网约车平台注册顺风车车主,这是现在网络流行的一种网络共享资源,根本谈不上营运、公路客运。




【汉济律师论法】


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现杜某与寇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寇某未将杜某送到约定地点,属于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寇某退还乘车费用,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杜某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主张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并经调解获赔,因此杜某无权再次要求寇某赔偿上述费用。




【汉济律师提醒】


网约车作为共享时代背景下一种较新的出行方式,尽管其接单形式突破了常规范式,但依然符合运输合同的基本要件,手机终端发出订单申请、接单即完成了要约到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


作为承运人一方的司机尽管异于普通的公路客运合同的司机,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约束,但基于合同效力的约束,也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尽到合同义务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