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网络发布他人私密照片及视频可构成侮辱罪!


【案件回顾】


张某和蔡某为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蔡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两年后张某与蔡某断绝交往。蔡某为报复张某,在微信群及网络视频平台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


某的账号因举报被封号但是张某的照片和视频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影响恶劣,张某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张某倍受舆论压力,已经无法工作无法出门进行正常的社交,张某的家人无奈报警。


公安局以某涉嫌侮辱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准确认定利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无论其获取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权,只要恶意对外散布,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蔡某为报复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照片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和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公然贬损张某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范围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




【汉济律师提醒】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