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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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的一名4岁半女童被一名未满12周岁的男孩残忍杀害。在杀害女童之前,男孩先是哄骗女童要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去,由于女童年龄尚小,并不具备安全防范意识,便同意跟随男孩去“好玩的地方”玩耍,男孩便牵着女童的手将其带到离家约有3百米处的菜园中,随后便将女童推入粪缸中致其溺亡。
在女童报警后警方找到男孩,男孩交代称,他在一年多之前就想杀害女童了,他之所以要想杀害女童,是因为女童经常与他妹妹争玩具,对此他怀恨在心,他一定要瞅准机会将其杀害。警方最终出具撤案决定书。撤案的原因是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汉济律师论法】
尽管在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极端个案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在此案中男孩尚未满12岁,依据现行的刑法,依旧无法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或第45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已经将肇事男孩送入专门学校进行强制矫治教育。
本案中的男孩在一年前就已经对作案进行了计划,心思细腻手段狠毒,在案发后对寻找女童的家长进行欺骗,使女童错过了被救的时机。根据事发后男孩的供述可见其心智成熟,并且强烈追求犯罪后果,具有极强的恶意,理应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根据现行的法律,因其未满12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机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护,但在特定事件中又成了“小恶魔”的护身符,此案中也不排除男孩在12岁之前行凶的可能性,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根据国际实践:在英美国家,存在类似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用于处理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在这些国家,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7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认为是处于一种所谓的“灰色地带”,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们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能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震慑或惩罚那些行将作恶或者已经作恶的“小恶魔”,让刑责年龄不再成为“小恶魔”的护身符,成为真正保护未成年的法律制度,实现真正的立法目的。
【汉济律师提醒】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