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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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刘女士在其小区某美容工作室进行了双眼皮手术,此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操作人员亦无未取得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刘女士术后眼部不适,眼睛不能正常开合影响到正常生活,刘女士找到该美容工作室负责人要求赔偿被拒绝。
李女士后来到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告知只能进行修复手术,能不能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不能保证,李女士将美容工作室负责人及手术操作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汉济律师论法】
此案中,美容机构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美容工作室操作人员在未取得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公司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女性追求爱美的心态,为刘女士进行了双眼皮手术,属于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身体遭受伤害,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操作人员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行医罪。
刘女士眼部遭受的损害与美容机构的手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美容机构侵害了刘女士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美容机构应当给予刘女士相应赔偿。刘女士因此遭受的精神伤害也可以请求美容机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