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恋人间的虐待可否定罪?


【案件回顾】


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系同居恋爱关系。牟某因纠结被害人以往性经历一事,经常对被害人进行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恋爱期间,牟某要求被害人住进自己的家,并天天让被害人下跪忏悔、自己扇自己耳光。


被害人曾经主动提出分手。牟某反倒利用被害人的善良威胁她:如果分手自己就割腕自杀,还要求被害人为他打胎、切下输卵管后才会允许她分手。被害人已经在持续的打压下完全丧失了自我意识,在这段关系中沦为被频繁伤害的一方。被害人曾在争吵后出现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等行为。


2019年10月,被害人被牟某辱骂后精神崩溃,独自外出服用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某当日寻找到被害人,后于当日晚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经救治无效而死亡。在被害人去世后,被害人家人在被害人手机上发现了被害人被牟某长期虐待的证据,随后报警,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嫌虐待罪。




【汉济律师论法】


现代社会,婚前同居男女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屡见不鲜。在界定同居男女之间的家暴能否受《反家庭暴力法》调节,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将具有较为稳定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暴规制的主体,“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可以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


本案判决认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男女可构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反复、持续、长时间辱骂,实施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牟某与被害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已经具备了实质性的家庭成员关系。因此,牟林翰对包丽的行为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且牟某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构成了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并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与被害人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