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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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林女士是知名网红,经常使用网名在数个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作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度拥有粉丝数百万,其某平台认证知名大V,其网名直播带货的销售也相当火爆。最近林女士在某新兴网络平台上发现了一个与其重名的公众号经常发布作品,很多网友误以为是林女士的公众号,该公众号也并不解释不是林女士本人。
此后林女士联系到了该公众号的经营者朱某要求其改名,但朱某认为网名是虚拟的林某无权禁止,并表示已经对该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网名系其合法商标其有权使用,并要求林女士某禁止使用其商标。该案中的网名是否受法律保护?
【汉济律师论法】
网名要想获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第二,当别人使用的时候,要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程度。
如果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尚处于公告期内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无效申请。
林女士的网名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与林女士建立了稳定密切的对应关系,林女士的网名属于林女士的在先权利,朱某明知道林女士的网名具有影响力并注册的行为,在明知有粉丝误认足以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冒充林女士,明显存在恶意。虽然朱某以林女士在用的网名提出了商标注册,但其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及《民法典》的规定,鉴于朱某的商标尚在初审公告期,林女士可以以在先权利为由就朱某申请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并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林女士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