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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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初一年级男同学恶作剧,路过前座女同学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女同学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女同学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到后脑。事故发生后,老师送女孩至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女孩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事故造成女孩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
女孩逐渐出现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此后女孩休学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男孩的家长最开始积极垫付医疗费,但不久后男孩的父母认为女孩的眼睛痛,视力下降,与男孩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女孩父母因与男孩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女孩名义将男孩及其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等。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事发之后,学校老师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孩子送去就医,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本案中12周岁的孩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已经具备一定的规则意识及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预见拉开凳子会导致他人坐空摔倒。明知会发生这个结果还做出这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女孩所受伤害与男孩子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男孩承担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男孩子的家长负主要责任。
本案中的男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