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跳单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


【案件回顾】


一名房产经纪人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自己曾两次为某明星带看房源,后者以不喜欢该房为由不再购买。此后不久,房产经纪人发现夫妇二人却私下联系房东购买了该房源,以此避开大额中介费。


那么此种“跳单”行为是否侵权呢?




【汉济律师论法】


“跳单”并非专业术语,通常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联系上后,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减少支付中介费,自行成交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代办手续的行为。


衡量是“跳单”关键是要认定,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签约。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利用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因此,如果委托人确实存在跳单行为,损害了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属于违约行为,即便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居间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