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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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高女士因没有北京户口打算在天津购买房产,准备子女三年后在天津入学,高女士在媒体上看到某售楼处广告宣传其在售楼盘规划有名校入驻,高女士到售楼处看到沙盘中标注有开发商广告中宣传的某名校,且售楼处大屏幕上也着重宣传楼盘有名校规划,售楼处工作人员在明知高女士的购房目的是为上学后,强调他们宣传的名校已经确定。高女士与工作人员反复确认学校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两年后收房,高女士支付了首付款30万。
一年后高女士发现名校根本不存在,高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其为学区而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汉济律师论法】
房地产公司在媒体、沙盘及大屏幕的广告中明确具体地介绍了自己的楼盘为学区房,且强调了某名校入驻,该承诺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售楼处工作人员在明知高女士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上学的情况下,以虚假的信息让高女士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房产,存在欺诈,购房合同无效。因此高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
【汉济律师提醒】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