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孩子在国道旁河道玩水溺亡,应向谁追责?


【案件回放】


2021年五一假期期间,王某某带儿子王小某、女儿王某红沿某国道旁入口进入某河道纳凉,王小某在玩耍过程中失足落水,后经王某某报警,路人帮助搜寻,沿河向下游搜寻约20米处将王小某打捞救出,王小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小某的父亲王某某认为该水流因某承包公司在施工中,因多次进行机械开挖改变了河道走向,形成险滩未及时平整排阻,多重安全隐患是造成王小某落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某建设公司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某承包公司在河道施工行为并不违法。其施工时未对河道进行开挖。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6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承包公司在河道施工行为并不违法。其施工时未对河道进行开挖,在其施工结束后,不具有对河道恢复原状或保证河道安全的义务。

王小某的死亡与某承包公司在该河道施工不具有因果关系。某承包公司对王小某溺水死亡的结果既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未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小某溺亡完全属于意外事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提醒】


生命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只有一次,作为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看护好自家孩子,防止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