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卫生间地漏反水导致9楼房屋被水泡,法院这样判?


【案件回放】


高某系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号楼×单元9楼房屋业主。郑某、乔某和周某、康、某帆、王乙、解某元、王甲、対某森分别是株10至17楼的业主。

2017年7月12日早晨,高某及其家人发现涉诉902室房屋被楼上流下来的水浸泡,便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联系上述1002室的郑某,并到郑某家中查看,发现系郑某家卫生间地漏反水所致,经疏通后,物业公司人员离开。

当日中午,高某家卫生间地漏又再次反水,联系物业公司再次查看疏通,物业公司人员通过工具疏通自该卫生间污水主管道中取出堵塞物,为类似化纤棉的一块物品,后卫生间地漏不再反水,恢复正常。高某房屋的次卧的墙体、天花板、过道的天花板、次卧的地板、一个酒柜、一个家具柜等被泡。

因此事一直未解决,高某于2019年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装修及家具损失共计20000元。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了乔某等11楼以上的业主为本案被告。经法院向高某释明需明确赔偿主体,高某表示其只要求郑某个人赔偿,不要求其他被告赔偿,愿意就此承担诉讼风险。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涉诉10楼房屋卫生间地漏反水导致9 楼房屋被水泡,而卫生间地漏反水系污水主管道被堵所致,事发当口疏通后排 水管道恢复正常,此后未再发生堵塞,该污水主管道系9楼房屋楼上10层至17 层业主共同使用,现10楼至17楼的业主均否认堵塞物与自己有关,且部分业 主主张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但均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和相关依据,故 法院参照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责任的原则,确认可能导致该侵权行为的使用人即 郑某、乔某、周某、康某、苏某帆、王乙、解某元、工甲、刘某森就高某的损 失应当给予补偿,具体金额根据高某家实际受损情况以及修复的相关市场价格 酌情确定。



因高某明确表示只要求郑某个人赔偿,放弃要求其他被告承扣赔偿 责任,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并判定郑某在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给予高某相 应的补偿,对于高某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某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特别案例,由“依照法律的规定”限制,特殊案例可以发挥《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的作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