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烈性犬伤人,被侵权人应当如何追责?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四川成都市某小区,一幼儿被没拴绳的大型犬只撕咬,大人为保护孩子也被狗撕咬   。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 。四川崇州警方通报“女童被狗咬伤”:唐某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


涉事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 。本案虽然已经就犬只主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民事责任方面犬只主人也应当对被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犬只主人应该承担哪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呢?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中,饲养人明知饲养大型犬存在伤人风险,遛狗时没有用牵引绳,饲养人应当预见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为饲养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罗威纳犬给女童及其家属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饲养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女童受伤后治疗产生的费用,根据民法典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大型犬撕咬给女童可能带来的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犬只饲养越来越多,因为饲养人对犬只的不当管理,导致犬只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一般情况下,犬只致人伤害对人身造成的人身侵害,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极端事件中,饲养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其他人的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