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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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6月,万先生打算网购一部苹果手机,在浏览一家店铺时,商品页面显示“iphone8全新国行正品”,万先生遂向商家询问手机是否全新,得到肯定回复后,万先生随即下单并支付了1200元,三日后收到苹果8手机一部。因手机运行较慢,万先生委托当地苹果官方售后对手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设备实际购买日期为2019年3月1日,销售地为日本。
此后,万先生与商家多次协商赔偿无果,遂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经营的店铺宣传页面明确载明了“iphone8全新国行正品”等字样,而原告向被告询问手机是否全新时,被告亦作肯定答复,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认识,认定该手机为未使用过的新机。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手机并非国行正品全新机,商家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成分,被告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00元。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网购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受损情况、双方交涉经过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