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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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邱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事故,在民警现场处警时,打电话给其父亲邱某兵,告知喝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让邱某兵带酒到现场,邱某兵在明知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情况下,在邱某某抽取血样前为其提供白酒饮用,并在公安机关谈话时为邱某某作虚假陈述,帮助邱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邱某某在民警处警后抽取血样之前饮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9mg/100ml。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邱某某在驾车发生事故之前已饮酒,虽然在查获时意图通过再次饮酒逃避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以实际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对其定罪量刑,故邱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邱某兵主观上明知邱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客观上又提供白酒给正在查获现场的邱某某饮用,后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做虚假陈述,试图证明邱某某没有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及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罚可罚性。
【汉济律师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的底线和准则。本案中,邱某某饮酒后驾车,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视法律为“儿戏”,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邱某兵作为邱某某父亲,在得知邱某某酒后驾车后,理应指出其错误,责令接受处罚并积极悔改,却意图帮助其子通过现场饮酒的方式逃避处罚,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最终父子两人均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