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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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黄某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签订了《“中搜第三代搜索”合作协议》,约定黄某向中搜公司购买“律师所”关键词,由中搜公司根据关键词制作搜索结果页面,黄某在合同期内可不断丰富完善页面,并与中搜公司共同推广发布广告位,获取流量、广告等分成收益。
黄某按约支付款项,合同履行中其认为中搜公司未按约提供相应产品服务,搜索结果页面实际上为“开放性”页面,可由任意注册用户进行编辑完善,其作为关键词购买方无法对页面内容进行控制,导致其通过吸引广告或流量获利的合同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
中搜公司则认为,本案系黄某违约,援引了协议条款“黄某在中搜公司选定的,且评级为三星标准以上关键词搜索结果页上设置搜索广告位,其所获销售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黄某应完成50%以上数量的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的生成,并保证质量达到评级三星标准以上,否则视为违约”。据此,中搜公司认为,黄某对“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产品具有“开放性”特征是明知的,其平台模式就是通过允许第三方参与编辑,提高页面活跃度,增加广告投放机会,并转化为关键词购买方的收益。
根据协议,黄某负有持续完善页面的合同义务,现广告收益不理想,是因黄某上述违约行为所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技术服务内容的认定。对于搜索结果是否开放,是否由购买方控制这样的重大内容,合同中未见相应条款予以明确。根据当庭勘验情况,任意注册用户无需取得关键词购买方的同意,即可对涉案搜索结果页面进行编辑修改,这在客观上造成黄某无法履行其保证页面质量等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黄某需持续完成页面50%以上的内容,否则构成违约。但如果页面可由任意用户自由编辑,不受黄某控制,则在开放模式下,黄某必须与所有网络用户进行“赛跑”。
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黄某需要运营推广,鼓励更多网络用户参与,以增加收益可能,另一方面黄某的履约义务还需随开放增量“水涨船高”,且中搜公司亦不能提供数据参照。因此,如果按照中搜公司的解释,黄某的义务就会无限大,黄某显然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中搜公司制作的搜索结果页面不符合合同签订目的,其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涉案合同,中搜公司返还款项。
【汉济律师提醒】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网络技术产品的创新及关联的商业营利模式层出不穷,以用户共享的模式,激发用户黏性、活跃度,扩张用户基数促收益转化,是流量经济的特征。尽管与网络技术相关的此类合同有着高科技特征,但实现合同目的仍然是当事人的意愿。
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该努力围绕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在具体纠纷中,若出现技术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由技术优势方对产品特性作任意解释,应结合合同签订过程和其他条款内容综合判断合同目的,以合理确定技术提供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