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相邻关系中应考虑共同使用的便利性


【案件回顾】


黄某生、邓某林、李某花、罗某生、罗某强五人(以下称黄某生等五人)的房屋相邻,呈坐南朝北分布,五户门前有一条通道,经过莫某港、马某强房屋后面通往县道。2018年,峙浪乡政府在该路面铺设一条水泥硬化道路。2019年,马某强、莫某港两户为了保持通往地下室的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施工,将该水泥路旁边的泥土往下挖,形成一个与现有路面有落差的凹槽;同时为了防止水流灌进地下室,马某强、莫某港沿着路基东侧建起一扇挡土墙。经测量,现有水泥路面宽2.4米,争议路面长约9.6米,被挖空的凹槽宽约1.95米,挡土墙宽大约0.25米,超出水泥路面高度大约0.17米,入口处形成的落差约0.5米。该讼争的通道是黄某生等五人的历史通道。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黄某生等五人要求恢复原状,未能提供该路段被挖之前的具体长度与宽度,现有水泥路面的宽度为2.4米,应推定峙浪乡政府对于该路面的最终实施方案就是该宽度。同时马某强、莫某港为了保持其地下室的顺利通行,将水泥路旁边的泥土路往下挖亦情有可原,且没有破坏现有水泥路。黄某生等五人与马某强、莫某港共用一条通道,该通道是黄某生等五人出门的唯一通道,但马某强、莫某港也需通过该路段去往其地下室,故应充分考虑双方对该通道的通行需求比例,故对于黄某生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庭审过程当中,莫某港、马某强表示愿意将 其挖掉的部分沿着现有路基恢复0.45米,保持路面宽度2.85米,同时拆除超出路面的部分,保持用于维持黄某生等五人的通行,法院予以准许。




【汉济律师提醒】


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确保对双方都具“公平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必须是适用于纠纷双方,当双方对自己所主张的“相邻权利”都出现必要的需求时,我们要做的是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进行处理,不能以一方之便或一方之不便作为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