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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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安先生通过朋友介绍,为某公司进行装修(包括刷墙,隔断,走电,安装)。在进行装修过程中从架子上跌落,事发后被告拨打120,安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经医院诊断,原告胳膊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原告在家修养3个月。
在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被告仅支付两万多后就不再给付其他赔偿。安先生的伤需要更长时间的休养和后期的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安先生没有收入来源,其需要的康复费用被告拒绝承担,安先生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以及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汉济律师论法】
在劳动致害案件中首先要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装修工作内容由原告自主安排,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被告在身份上不强调支配、抑或从属,而关注的是装修的工作成果,所以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安先生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在装修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危险,但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及注意到潜在的风险等安全保障导致受伤,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过错。被告未尽到提醒原告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在提醒、指示上存在一定的失察、疏忽防控之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