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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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8年9月之前,韩某锋与王某成同村相邻居住。王某成住宅在前(南)居东,韩某锋住宅在后(北)居西。紧靠王某成老宅北面墙脚有一条通向韩某锋老宅的人行通道,宽1米左右。
2018年9月,因移民搬迁,韩某锋搬出老宅,迁至丁香镇移民安置点居住,并拆除了老宅。2019年2月,王某成拆老宅建新宅,在围建院墙时,因越界占道,韩某锋阻拦,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法院。同年8月13日,经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锋撤诉。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王某成在三日内整理院子里堆放的材料,把院子让给韩某锋暂时通行,并在一个月内拆除涉案通道上障碍物,恢复涉案通道原来的通行状态。
2020年4月,韩某锋以王某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恢复通道原来状态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另,王某成于2020年3月完成了院墙建设,在院墙外涉案通道原基础上,保留了一条可通向韩某锋老宅屋基的通道。经法院实地勘查,该通道窄处1.1米,宽处2.2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王某成对保留通道的路面又进行了简单平整。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韩某锋与工某成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经法院2019年8月13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锋诉称原通道宽1.2米至1.8米,现经法院实地勘查,现通道宽1.1米至2.2米。可以认定王某成修建院墙未越界占道,涉案通道在王某成院墙修建前后宽度基本一致。工某成辩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预留了供韩某锋通行的道路,且宽度上现通道与原通道相当,能够满足韩某锋正常通行,有证据支持,予以采信。韩某锋诉称王某成未按协议履行恢复道路原先状态,要求王某成拆除侵犯韩某锋相邻权的违章建筑,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处理相邻通行纠纷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保障基本的生产、生活,不突破原有状态的原则。因法律保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是最基本的权利,除此之外,如其还想获取内容更多、标准更高的需求则需与所有权人进行协商,通过约定获取地役权。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仅支持相邻通行权利人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诉求或者恢复到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原始状态。另外,如果恢复到原始状态成本过高,同时现有状态已经和原有状态大致相当,可以满足相邻权利人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则也可以认定已经保证了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