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主持人因在空白纸上签名被骗光财产?


【案件回顾】


主持人朱丹近日在节目透露,多年前朋友因资金问题需要借款,希望她作为见证人签字,朋友寄来一张白纸要她签字,出于信任便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来才意识到自己将见证人和担保人的身份混淆,在白纸上签名的行为让她最终用全部积蓄替朋友偿还了朋友的债务,尽管她起诉了这位朋友并取得了胜诉,但朋友宣布破产,最终自己扛下了所有债务。




【汉济律师论法】


首先见证人和保证人有本质的区别:


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见证人,在法律中是指叙述或证实其实际看到的事物的人;正式出席(如对罪犯的处理或执行中的)作证的人,不承担实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丹在签署名字后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欺骗,因此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从朱丹的叙述可以看出,她在朋友的误导下签订了保证人合同,最终在朋友不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担负了保证人的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1、绝对不能在空白纸上签名。当他人提供空白纸张或空白合同等要求签名时,特别是涉及到借款、投资、担保等内容,可能会产生各种风险,应当拒绝签名。


2、当确有需要在文件上签名时,务必要在签名旁边注明签名用途。且不要在签名附近留有太多空白,以免被对方添加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并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签字目的,提供签名文件复印件,有条件的可以在签字时录音录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