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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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4日,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2016年5月23日,甲公司委托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事宜。甲公司提交的资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权转让协议》等,均为“钟某”签名。同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并向甲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登记股东、法人从吴某变更为“钟某”。
2016年8月4日,钟某向公安机关申报身份证挂失。2021年1月30日,钟某准备乘坐高铁时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该列车,他这才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人。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变更登记。后经司法鉴定,“登记档案中的签名字迹与钟某样本字迹不是一人所写”。
【汉济律师论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由此可知,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并非完全形式审查,对于存疑资料仍有一定的真实性核查职责。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本就应予特别注意。甲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虽然齐备,但落款时间完全一致,且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又均为吴某,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市场监管部门对存疑资料未予核查,便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同时,钟某的身份证挂失材料、笔迹鉴定报告等,足以证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签名不属实,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案涉准予变更登记行为。
【汉济律师提醒】
公民个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针对身份证被冒用最为经济简单的防范方法,就是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即便是复印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时,也要在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等字样,有效降低被他人反复冒用的风险。
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