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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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因在病友群中转售260元的镇痛处方药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广州“75后”女子廖某遭山东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贩卖毒品罪。
她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留下了很多药,经病友介绍,她加了一个微信药转群,有一个昵称“王”的群友向她购买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
山东滨州市阳信县吸毒人员董某祥从廖华处购买上述药品后主动向警方举报。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在出售上述药品时,对方曾跟廖华说:“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廖华则称,她并没有意识到买药的人是吸毒人员,对方称自己“溜过冰”,她当时没有太在意,也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吸过毒。
2023年8月31日,阳信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廖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汉济律师论法】
该案中,廖某转卖药品主观上仅仅为了转卖处方药,在发布转卖药品信息的时候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廖华对药品性质、功能的认知仅停留在药品的层面,转让药品仅是病友之间各取所需的行为。
在董某阐述自己溜过冰时应当注意而疏忽大意没有注意,确实存在过失,而一般民众很难了解溜冰的实际含义,廖华对此辩称,她当时并不知道“溜过冰”是指吸过毒,根本没想到对方是吸毒人员。
根据廖某回复董某的聊天记录,廖某称“我不是专门卖药的,这药是我爸手术后都有疼痛医生开的止痛药。现在不需要了,觉得扔了浪费才转让。
”因此尽管客观上存在转卖药品的行为,但主观上在转卖过程中廖某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存疑,不能因此判定廖某的当然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观目的是需要查证的焦点。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案件现处于二审过程中。
【汉济律师提醒】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贩卖的物品必须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 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二,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是临床上常用的中枢镇痛药物,一般用于中、重度的疼痛,属于精神类药品,并且这类药品在止疼的同时有一定的成瘾性,为国家管制性药品,在一般的药店以及网络上是不能购买的,只能在具有处方精神类药品的综合医院进行购买。根据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