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邻里采光起争议 如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案件回顾】


张某居住在某小区13号住宅楼,盖楼共五层,张某居住在102室(80平米),房屋坐北朝南。甲公司按照规划局批准所开发建设的3号楼位于张某所居住的住宅楼南面。3号楼建成后,张某所居住的房屋在冬至日天气晴朗、日照充分的情况下,基本照射不到太阳。张某因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为调整开发建设利益与居民日照利益之间的关系,张某日照利益最低限度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甲公司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张某住宅的朝向、层数、建筑面积、布置方式、日照等情况,酌定甲公司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总计赔偿16000元。



【汉济律师论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侵犯采光权应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汉济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