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入户门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案件回顾】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为了安全起见,他在家门上及阳台安装了智能猫眼等监控设备,安装后王先生可以通过手机实时查看监控设备拍摄到的楼道及阳台四周情况。


不久后,对门的刘女士发现了王先生安装的监控设备,认为智能猫眼具有摄像、监控功能,完全可以记录她的上下班规律、人际社交等情况,且阳台上的监控还能拍摄到自己的私人生活画面,严重侵犯其隐私。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监控设备,停止侵犯其隐私权。




【汉济律师论法】


居民在居所地所有权区域安装摄像头,为保护自身和财产安全,防范潜在危险发生,安装摄像头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但是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特定的少数人,并能记录到邻里日常进出及来访客人等信息,有可能使得邻居的隐私暴露于网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安装摄像头则有可能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




【汉济律师提醒】


如果个人安装摄像头,在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隐私的情况下,提前告知告知物业并取得邻居的理解,同时对于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内容,安装者有保密的义务,那么安装摄像头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如果非法利用,未经他人允许传播,就会侵犯他人隐私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