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为了排洪,在他人建筑物旁挖沟渠能否构成紧急避险?


【案件回顾】


李某某系某村村民。2020年其从该村承包了一块土地建设大棚,用于种植蔬菜。2020年7月,因台风来袭,为了排洪需要,该村村支书王某某带领其他干部从李某某的蔬菜大棚东侧挖了一条沟渠引水,该沟渠拐到大棚南侧并排到村外。李某某认为,该村村支书王某某和村委会以抗洪名义,在其蔬菜大棚旁挖沟渠,致使其中一个大棚毁损,属于恶意损害其私人财产行为,于是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村委会和王某某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村支书王某某带领其他干部在李某某蔬菜大棚东侧挖沟渠,并非故意将洪水引入李某某大棚中,而是在出现台风造成洪涝自然灾害的背景下,为了排洪不得已挖的沟渠引水,从而将该雨水通过沟渠排出。虽然客观上造成李某某大棚中积水加深,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洪水这一自然灾害本身导致的。同时,村委会在李某某大棚附近挖沟渠引水排洪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予李某某适当的补偿。


【汉济律师提醒】


紧急避险不是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遇紧急避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虽然造成了较小利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效果来考量,紧急避险行为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