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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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6月,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行为恶劣。
10月,一名女子在某次列车行至佛山西站至广宁站区间,在占用他人座位被列车工作人员劝离后,仍在车厢过道吵闹,列车乘警在处置时被该女子用手掌击打。该女子已被移交至前方车站派出所处理。
占座事件屡有发生,那么被占座后,我们可以依据哪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汉济律师论法】
高铁占座的人,侵犯了两种法律权益:
第一、乘客购买车票后没有对号入座违反了和铁路部门之间的合同约定;
第二、占座方侵犯了被占座旅客的座位使用权,导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
占座者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还伴有其他行为,比如袭警,那么还涉嫌妨害公务,根据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