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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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1年5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达成口头加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坯布,乙公司将其染织为成品布。同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部分成品布后,甲公司支付加工款6000元。
同年8月,乙公司又向甲公司交付部分成品布,后乙公司未再交付成品布。甲公司亦未再付款。同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已按约付清加工款,请求乙公司交付剩余成品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称:其为甲公司加工坯布是事实,但因甲公司尚欠4000元加工款未付,所以留置了甲公司相应价值的成品布。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另查明该批成品布的加工款应为1万元,遂认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价值4000元的成品布享有留置权,其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涉及留置权的认定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款和乙公司完成加工义务并交付成品布形成互为债权、债务的牵连关系。因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支付加工款的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甲公司应在接受成品布的同时付款。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已按约付清加工款,但根据查明事实,甲公司尚结欠乙公司加工款4000元。因为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支付相应加工款,乙公司有权占有甲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元的成品布。因为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层次性,在本案中,乙公司仅仅行使了留置权的留置效力,并未主张留置权的担保效力,即要求甲公司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可以将所留置的成品布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因为甲公司不能证明乙公司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本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还可以选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汉济律师提醒】
明确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是第一步。所谓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承揽人按定作人的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并将加工后的成品交给定作人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加工后的成品布,乙公司则以留置权予以抗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