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油贩子私自出售汽油, 获刑五个月!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面包车改装的简易加油车,在国道上收购过往汽车的汽油,并在甲镇移动营业厅、村内及乙镇居民区、学校附近,利用车内自制加油设备销售汽油5000余升,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某销售的汽油研究法辛烷值为90.2,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对92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不少于92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许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汉济律师提醒】


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将“惩恶于已然”和“防患于未然”相结合,展示出国家打击安全生产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即在打击之列。汽油、液化气是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在人群聚集地方进行售卖、运输、储存,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一旦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居民要认清危害,不擅自参与私营汽油“生意”,选择正规加油(气)站进行交易。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险作业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