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案件回顾】


2000年1月,原告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由德国某某公司出资设立并授权,享有“WILO”“威乐”等商标在中国大陆排他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原告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等字号长期开展经营活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WILe”“Weile”商标,均被确认无效或驳回。2013年,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及附件上使用的“WILE”商标侵害了“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014年,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原告与德国某某公司遂于2015年共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后被告仍在其产品及附件、资料上标注“WEILE PUMP”等标识,并在网站域名及其内容、微信公众号名称及解析内容中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汉济法师论法】


权利人曾起诉行为人企业名称侵权,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四年后,权利人再次因企业名称侵权起诉。行为人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主观故意明显,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具有反复侵权情节和举证妨碍的诉讼行为,所以应适用三倍系数惩罚性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保护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