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一团伙使用他人医保倒药卖药,属于什么行为?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至6月,刘某与李某、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过合谋后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后李某又指使小甲、小乙,韩某指导某医院职工小丙、小丁,通过各种途径非法获取他人慢性病卡和身份信息,单独或伙同用办理的他人的慢性病卡,到数家医院办理医保结算并取药。所取药品由刘某回收后由小戊、小己收购并加价对外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李某、小甲、小乙共同骗取国家医保基金金额38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7千元,小乙非法获利390元。韩某伙同小丙、小丁共同诈骗13.5万余元,其中小丙参与诈骗8.4万余元,小丁参与诈骗7.5万余元,非法获利2.72万元。小戊、小己明知刘某系通过医保诈骗获取的药品而收购,并将收购的药品加价后出售,涉案金额19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



【汉济律师论法】


刘某、李某、韩某、小甲、小乙、小丙、小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慢性病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涉案数额较大、巨大不等,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戊、小己明知是利用医保诈骗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转卖谋利,情节严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列当事人均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涉案全部医保基金损失,追缴涉案全部违法所得。



【汉济律师提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骗保行为是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更是对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