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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法评|一男子使用伪造驾驶证,有什么后果?

【案情回顾】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9年5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其A1、A2驾驶证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找到汪某某,称想借汪某某的驾驶证用于平时开车消违章,汪某某碍于情面便答应将驾驶证出借。在汪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将汪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把汪某某的驾驶证变造成自己的,并一直放在货车上使用。直到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被公安部门现场查获。


【律师论法】

经审理,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属于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提醒】

本罪中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 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