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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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3月17日,郑某某、姚某某带儿子郑小某(2020年2月8日出生)到重庆市儿童医院就诊,但因未带身份证未果。后郑某某、姚某某考虑到郑小某耳部残疾,家庭收入无力承担治疗费,遂将郑小某遗弃在某公园内。同年4月14日,郑某某、姚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郑某某、姚某某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提醒】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郑某某、姚某某因不愿承担治疗费,便将仅出生1个多月的患病子女丢弃,不仅触犯了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价值取向,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