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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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C1。2021年6月,陈某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据此认定陈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某不服,认为其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含普通二轮摩托车,交警支队处以吊销其汽车C1驾驶证的处罚未能准确区分摩托车和汽车,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汉济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交警支队吊销其准驾车型为C1的汽车驾驶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区分驾驶人的准驾车型。其次,若醉酒驾驶摩托车,只能吊销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的驾驶证,不能吊销汽车驾驶证,则提高了行为人自认为其依然持有汽车驾驶证,后继续实施醉酒驾驶汽车情形的可能性,给交通安全秩序带来更大的危险。最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
这是对违法行为人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或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
【汉济律师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对于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车型与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所载准驾车型不一致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能否吊销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此问题予以释法说理,既有力支持了交警部门依法对醉驾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向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宣示了在醉酒驾驶摩托车等情形下,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汽车驾驶证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规范驾驶、安全驾驶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