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汉济法评 —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不能前往酒店住宿?

【案件回放】

2022年1月2日,一名上海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上海静安区酒店预订2个房间,总预订价8200元。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酒店住宿,联系酒店想要取消,但酒店不同意退还全款,每间房间需收取1000元的损失费。经静安区消费者协会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静安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经营者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经消费者同意,酒店将消费者订购的房间延期至2022年12月,双方达成和解。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消费者不能前往住宿并非自身原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消费者取消预定房间、要求退款系因发生不可抗力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消费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汉济律师提醒】

受疫情影响,消费者无法履行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需要具体分析,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