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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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某小区入口执勤。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该小区,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汉济律师提醒】
本案系沪上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与防疫有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有三个幅度: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只有一种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是5年,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是3年。
本案按照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在充分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后,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