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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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被害人刘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售卖某品牌摩托车的信息。被告人章张某获知该信息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刘某,表示自己有购买意愿。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相约见面,被告人张某以检查车况为由要求试驾摩托车。在试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突然加速将摩托车强行骑走,将摩托车运回某地。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某县驾驶涉案摩托车时,因车辆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扣押,随后案发。经该地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万元。
【汉济律师论法】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汉济律师提醒】
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而抢夺罪则是乘被害人不备而夺取。如果由于用力过猛意外地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仍构成抢夺罪,其与抢劫罪中暴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
但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据此,“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以及其他能致人伤亡的器械进行抢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