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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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汉济律师论法】
沂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鲁Q8XXXX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未按规定停车,且未对乘车人员尽到提示、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乘车人张某在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迳行打开车门,徐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二人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某受伤,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故二者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鲁Q8XXXX号小型轿车作为一个整体承保商业三者险,事故亦发生在徐某与张某共同使用车辆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汉济律师提醒】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一般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相对于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
本案中,相对于在此次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而言,驾驶员与乘车人同属此次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二人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构成共同侵权,故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有理由将驾驶员与开车门的乘客视为一个整体,向二者主张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认定为共同侵权后,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